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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告公司要二倍工资 高院: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发布时间:2022-03-22 10:55:29 | 浏览次数:


王震天于2016年8月25日入职深圳雄霸公司,任总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为15000元/月。


王震天在公司工作至2017年9月30日。离职后,王震天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8月2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于2018年2月22日裁决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8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47413.79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震天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8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7413.79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


王震天于2016年8月25日入职,公司应在2016年9月24日前与王震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直到王震天离职时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震天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8月2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应支付上述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62413.79元(15000元×10个月+15000元÷21.75天×18天)。一审法院计算为147413.79元有误,但王震天未对此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故确认公司应向王震天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7413.79元。


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二审法院认定我司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王震天是我司的实职总经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王震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观点,不应支持王震天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公司是否应承担未与王震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积极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利,以实现劳动用工关系的规范有序,和谐稳定。


其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震天在公司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公司没有专职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主管,故王震天的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代表公司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


再次,王震天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其有义务主动向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王震天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主动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王震天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其自身未勤勉履行工作职责所致。


最后,在关联案件中,王震天的代理人陈述王震天曾代表公司招录其他员工入职,故王震天主张其工作职责不包含本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王震天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既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判决公司向王震天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7413.79元,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号:(2020)粤民再327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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