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85988336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新闻
毕业生求职补贴申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15 12:58:45 | 浏览次数: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84 号)和《关于做好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88 号)规定,自2013年开始,我中心针对下列对象发放求职创业补贴。
一、发放对象
从 2015 届起,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高校、技工院校高级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和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
二、申领条件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除按规定提供个人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账号信息外,低保家庭毕业生依据低保证明、残疾毕业生依据残疾证、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依据助学贷款合同享受求职创业补贴。高校和地方人社部门审核时,须查验低保证明、残疾证和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由补贴申请部门留存。
三、发放标准
2015 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从2016 年起调整为1500元/人。部省属高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安排,市县属高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由市县财政安排。
四、发放程序
各院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程序按照苏人社发(2013)284 号、苏人社发(2014)188 号(以下简称高校政策)规定执行。其中省部属技工院校求职创业补贴在地方人社部门审核后,由技工院校将补贴申请表和花名册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填写省级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送省财政厅。省财政预算单位的技工院校,求职创业补贴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给院校;其他技工院校求职创业补贴由省财政厅委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拨付至院校,再由技工院校拨付至毕业生个人账户。审核拨付时间要求参照高校政策规定。

 


联系部门: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地点:北京东路63号南京人才大厦四楼417室
 
 上一篇:南京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社保费每月最少缴227元
 下一篇:工伤认定申报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