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2016年1月1日,黄某应聘至甲公司工作,黄某到公司上班后,公司对黄某进行专项培训,并支付专项培训费8万元,双方为此签订了三年的服务期合同,并约定了违约金8万元。2016年12月,公司的业务协作单
21岁的王某最近遇到了烦心事。一个月前,他应聘进入北京某快递公司工作,由于单位招聘要求招用23岁以上人员,王某又急于找工作,就拿着其哥哥的身份证冒名与单位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期间
孙某2011年1月5日入职某幼儿园,担任门卫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4日为期四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孙某的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基本工资1500元+值班费500元),其工作时间为上
申请人甲称于2012年5月到被申请人乙公司工作,2014年9月5日,其经医院诊断为宫内早孕、并有先兆流产现象、要求休息,其向乙公司提交了诊断证明申请病假,但乙公司以非三甲医院为由拒绝承认,并于2014年10月21日以
案件简述 2013年2月25日,孙某某入职北京宜行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孙某某的岗位为代驾司机。2014年3月26日,宜行公司解除与孙某某的合作协议。为此,双方产生争议,孙某某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
【摘要】用人单位高管人员,属于法律上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应该一致支持二倍工资呢?即“二倍工资罚则”是否适用于高管人员?不同地区对此情况的审判导向有何差异?通过下面案例进